信息公开规定
一、组织领导制度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机构设置。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机关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并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
第二条 职责分工。各级领导及各处室要认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切实做到职责清楚,责任明确。
1、局领导同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有领导、审查、督导和检查的重要职责。
2、各处室负责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有协调和会办的职责。
3、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有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的职责,并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4、本单位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具体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切实担负起应承担的职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责任落实到位。
1、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2、严格遵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及时维护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3、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4、加强与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工作联系,做好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请示报告工作。
5、建立信息公开联络员制度,有效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6、认真编写全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主动公开制度
为推进本单位政务公开,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本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原则。
第三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1、本单位的人员、编制、机构及职责和分工。
2、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
3、办事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
4、为民办实事项目的执行情况。
5、便民措施,服务承诺。
6、监督违法违纪的投诉责任追究。
7、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1、设置本单位职责权限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责任。
2、设立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栏、张贴本单位办事机构示意图。
3、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4、设立查阅服务室、资料索取点等。
5、采取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内部通报等。
第五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意见箱。
2、内部监督: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检查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信息,根据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申请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办公室。
1、办公地址:郑州市汝河路86号6号楼。
2、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电话:0371-67880298;邮政编码:450000
4、电子邮箱地址:zzsshbxj@126.com
第二条 提出申请的方法程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即可;或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bet365mobile网下载,网址为:www.blightpump.com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表可在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办公室或各社保办事大厅询查处申请领取,或在网上下载(自行复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第三条 申请处理
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的,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5 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条 申请答复形式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2、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3、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举报监督检查制度
为促进本单位依法行政,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实施,根据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也可以向上级行政监察机关举报。
第二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进行情况监督,认真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及群众来信来访,认真查实并督促整改。
第三条 举报内容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举报投诉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传真、发送电子邮件或口头等形式,反映其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信息公开投诉处。设立公开监督投诉电话1个:0371-67188627,监督举报信箱1个,社会公开电子邮箱1个:zzsibgs@126.com。
第六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是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热情认真地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
1、领导重视程度。
2、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网络建设。
3、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公正、公平、便民,是否做好完全、及时、准确。
5、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6、各项制度建设情况。
7、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第八条 投诉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及时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答复。切实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九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本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在处理举报事项工作中,本单位对举报人给予保密,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泄密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虚假信息澄清制度
为做好本单位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二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三条 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当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本单位负责对涉及本单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本单位依据行政职责,有承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六、考核评议制度
为了不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科室、各窗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科室、各窗口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1、主动公开情况。
2、依申请公开情况。
3、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4、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府信息公开要内容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等;公开形式要多样化,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科室、窗口,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八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1、制定考核方案,经本单位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2、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科室、窗口发出考核通知。
3、被考核科室、窗口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4、考核小组进行现场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科室、窗口。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窗口,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窗口,给予通报批评。
七、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给予党纪政纪等相应的处分
1、拒不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或采取有意脱岗、漏岗延误政府信息公开,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脱办理政府信息公开项目的。
2、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搞假公开;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批办和受理的。
3、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采取消极抵制、有意拖延、顶着不办的。
4、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不落实,承诺不兑现的。
5、拒绝、干扰、阻碍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制造假情况、出具假数据、隐瞒事实真相的。
6、有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为,拒不改正的。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纪行为,由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
八、年度报告制度
为及时掌握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报告公布时限
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本单位电子政务门户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本单位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上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条 报告的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建设情况。
(3)落实年度工作报告公布制度情况。
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的评分内容。
(2)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更新情况。
(3)对《条例》颁布前的存量信息进行梳理公布的情况。
(4)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的相关情况。
(5)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3、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
(1)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相关情况。
(2)在行政服务场所开设依申请公开接待窗口的情况。
(3)依申请公开工作收费的情况。
(4)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
4、其他情况
(1)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反映和需求。
(2)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3)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